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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会官方体育登录入口纪委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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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及国机集团纪委《关于对领导干部廉政约谈的暂行办法》,结合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及所属单位管理的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廉政谈话包括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

第四条 廉政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组织实施,可根据需要通知相关部门参加。廉政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两人,主谈人一般为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任前廉政谈话时,谈话人为纪委书记。

第五条 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为先、预防为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原则,坚持严肃查处和有效预防相结合、严格管理和教育帮助相结合、提高认识和认真纠错相结合,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遵纪守法,为人表率。

第二章  廉政约谈

第六条 “廉政约谈”是指院纪委针对所监督的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七条 廉政约谈分为工作约谈、责任约谈、信访约谈、廉洁约谈四种形式。

(一)工作约谈。所在单位(部门)信访举报比较集中,或者短时间内实名举报、越级举报较多(不含重复件)的,应对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或纪委书记进行工作约谈。

(二)责任约谈。所在单位(部门)发生严重违法案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日常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履行“一岗双责”方面存在问题,应对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责任约谈。

(三)信访约谈。在信访举报工作中,接到反映领导干部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需要采取谈话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应对其进行信访约谈。

(四)廉洁约谈。在监督检查、巡视、审计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相关规定以及其它违纪违法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对其进行廉洁约谈。

在纪律审查过程中的有关约谈和谈话,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约谈一般遵循的程序:

(一)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并填写《约谈呈报审批表》(附件1),阐明约谈事由,报纪委书记批准,必要时报党委书记批准。

(二)批准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附件2),告知其约谈时间、地点。

(三)约谈人按照要求与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第九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其存在问题或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

(二)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提出要求。

对约谈对象提出整改要求或者要求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进行书面说明的,应告知约谈对象提交材料的时间期限及联系方式。约谈对象要按照要求提交书面说明或整改报告。

第十条 约谈有关要求:

(一)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可视情况告知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约谈对象要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

(三)约谈人要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谋取私利或打击报复。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约谈应当制作约谈笔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等基本情况。

(五)约谈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约谈内容。

第十一条 约谈结束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进行工作约谈,责任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存在态度不端正、认识不到位、整改不及时或敷衍应付等情形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二)对于进行信访约谈,廉洁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确实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予以诫勉谈话的,按照规定进行诫勉谈话,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案件调查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任前廉政谈话

第十二条 在组织人事部门任职通知下达后,谈话对象正式到任之前,院纪委书记对谈话对象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廉政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结合实际提出要求的,应对其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第十三条 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提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等方面的要求。    

(二)进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教育。

(三)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任职岗位的纪律要求和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四)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廉政谈话的情况。

第十四条 谈话采取集中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可视实际情况选择。

第十五条 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一)纪检监察部门应与组织人事部门做好谈话的沟通联系工作,提前通知谈话对象做好准备。

(二)谈话对象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谈;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三)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五)谈话结束后,应当做好谈话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等基本情况。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廉政谈话内容进行跟踪,对不落实谈话内容、我行我素的,再次进行谈话,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院属各单位党组织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则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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