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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国资委和国机集团关于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我院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我院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广泛宣传教育和营造廉洁文化范围,现开设"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专题网页。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担当作为 干事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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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精神,鼓励广大领导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为打造“创新·智慧·幸福”农机院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院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负面影响等情况,且符合容错减责免责标准和情形的,在问责追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时,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予责任追究,及时纠错改正。

第三条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支持实干、鼓励创新。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让领导干部卸下思想包袱、心无旁骛地干事创业。

(二)把握政策、区分对待。合理划定容错界限,仔细判别是出于公心还是源于私利,是无心之失还是有心之过,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是遵纪守法还是违法乱纪。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四)严守底线、精准量纪。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纪党规,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利益输送以及严重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杜绝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保持监督执纪严紧硬。

第四条  合理划定容错界限。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破解难题的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失误过错,符合下列基本标准和情形,经研究认定可以予以容错减责免责。

(一)基本标准。

1.属于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不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2.出于担当尽责,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3.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不是主观故意的;

4.经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程序的,不是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一意孤行的;

5.处置突发事件,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的;

6.其它经研究认定可以予以容错减责免责的基本标准。

(二) 基于以上标准,对于下列情形,可予以容错减责免责。

1.在决策中严格执行了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进行探索性试验而出现失误的;

2.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出于担当尽责,紧急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的;

3.为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在体制机制等方面有较大突破和探索的改革创新事项,严格执行决策程序,但由于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4.在依纪依法推进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因经验不足工作出现偏差,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5.因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产业升级、资本运营等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6.因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策变化,致使企业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未实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7.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但受市场因素变化等影响,导致对行业和市场研判出现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8.境外投资或项目经营严格执行了决策程序和制度规定,但由于受所在地法律不完备、法律环境复杂、文化冲突、政治风险不可控等原因,虽然经过努力仍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损失的,其中无主观故意且不涉及个人违纪违法行为的;

9.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方位推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品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过程中,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和制度规定,出现失误的;

10.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或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采取临时性措施有瑕疵,但事后及时补救,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11.在制定或者执行错误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向上级报告的;

12.对违纪违规问题能够正确认识,及时主动自纠和请求组织帮助,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承担责任,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真正做到知错、认错、悔错、改错的;

13.对分管领域和“一岗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的,或者在问责调查前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负面影响的;

14.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减责免责。

1.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等明确追究责任的情形;

2.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的;

3.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重大失误的。

第六条  对于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免予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的,应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经党组织研究后,由纪检监察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二)调查核实。纪检监察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应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三)组织认定。纪检监察机构研究提出认定意见,提交同级党组织集体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四)结果反馈。对于符合免责条件的作出免责决定,纪检监察机构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对可以容错但不能免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理;对决定不予免责的,向问责对象作出说明。

(五)存档备案。容错减责免责事项材料由作出有关决定的纪检监察机构存档备查。

第七条  认定容错减责免责要严格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客观公正、依规依纪,广泛听取意见,从严把握,维护容错纠错机制的严肃性,防止滥用。对于涉及面较大、影响关注度较高的失误过错,应充分听取干部职工代表、服务对象、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第八条  容错减责免责是严格执纪问责前提下的容错纠错机制,对以容错为借口胡干蛮干,谋事没有规划,做事不计成本,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责任追究,绝不姑息。

第九条  对确定容错减责免责的单位和个人,上级党组织应采取个别谈话、发函提醒等方式,指出错误和问题所在,帮助分析原因,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监督落实。对容错情形中存在的过错或失误,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纠正:

(一)启动纠错。党组织在作出免责决定的同时,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

(二)发送通知。纪检监察机构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三)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和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对象整改的同时,指导相关单位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堵塞漏洞。

第十条  经认定符合容错条件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干部任用党风廉政审查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承担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容错减责免责工作责任落实。同时将其作为推动改革发展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纪检监察机构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符合容错条件的干部及时减责免责,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及时澄清是非,对必须纠错的干部应当抓早抓小、坚决纠错。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给予容错减责免责的干部要及时谈心谈话,予以客观评价、宽容理解,鼓励其振奋精神、担当尽责。对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其提拔任用和评先评优。

(四)要加强正面引导,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容错纠错、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员工理解支持改革创新,营造敢闯敢试、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

第十三条  本意见由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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